2016年度本市职工社保缴费基数自4月1日起调整,上下限分别调整为17817元和3563元。2016年5月起,按照新的标准征收。机关、企事业、社会团体、个体工商户等各类人群的社保缴费比例标准见下图。
项目
对象
缴费基数
养老保险
医疗保险
失业保险
生育保险
工伤保险
单位
个人
单位
个人
单位
个人
单位
单位
机关、事业单位、企业、社会团体等单位
3563-17817元(注1)
20%
8%
10%
2%
1.0%
0.5%
1%
0.2-1.9%
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
3563-17817元
个体业主缴付20%
个人(包括业主自己)缴付8%
个体业主缴10%
个人(包括业主自己)缴2%
个体业主缴付1.0%
个人(包括业主自己)缴付0.5%
1%
0.2-1.9%
灵活就业人员
3563-17817元
28%
12%
……
……
……
(注2)
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
3563-17817元
28%
12%
1.5%
1%
0.2-1.9%
注1: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7817元,下限为3563元。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。注2:按照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》的规定,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(0.2%-1.9%),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。